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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繁母猪正常保有量120万头!江苏省发布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12-23 15:15:55 来源:互联网

 为贯彻落实《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暂行)〉的通知》(农牧发〔2021〕27号),更好发挥政策调控的保障作用,稳固基础生产能力,有效防止生猪产能大幅波动,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能繁母猪存栏量为核心调控指标,坚持预警为主、调控兜底、及时介入、精准施策的原则,以“稳种猪、稳规模、稳大县”为重点,分级建立生猪产能调控基地,压紧压实属地保供责任,确保能繁母猪存栏量和规模猪场数量两条底线,构建上下联动、响应及时的生猪生产逆周期调控机制,促进生猪产业持续健康发展,不断提升猪肉供应安全保障能力。
 
 二、调控能繁母猪存栏量
 
 (一)确定能繁母猪保有量
 
 根据农业农村部确定的我省能繁母猪正常保有量120万头、最低保有量108万头的目标任务,以《江苏省加快生猪生产恢复发展行动方案》(苏农牧〔2020〕1号)中各设区市2021年生猪存栏目标的10%为基础,结合生产实际,确定各设区市能繁母猪正常保有量;以能繁母猪正常保有量的90%为标准,确定最低保有量。各设区市季度末能繁母猪存栏量以国家统计局江苏调查总队、省农业农村厅提供的数据为准。
 
 (二)保持能繁母猪合理存栏水平
 
 按照生猪产能调控要求,将能繁母猪存栏量变动划分为绿色、黄色和红色3个区间,采取相应的调控措施。
 
 1. 绿色区间:产能正常波动。全省和各设区市能繁母猪存栏量绿色区间为正常保有量的95%~105%(含95%和105%两个临界值)。全省和各设区市季度末存栏量(调入地增加域外供应数量、调出地扣减外供数量,下同)处于绿色区间时,以市场调节为主,不需要启动调控措施。保持监测预警工作常态化,定期发布监测动态信息。
 
 2. 黄色区间:产能大幅波动。全省和各设区市能繁母猪存栏量黄色区间为正常保有量的90%~95%和105%~110%(含90%和110%两个临界值)。全省和各设区市季度末存栏量处于黄色区间时,应启动相应调控措施,促使能繁母猪存栏量恢复至正常保有量水平。
 
 情形一:能繁母猪存栏量大幅减少。全省和有关设区市能繁母猪季度末存栏量处在低于正常保有量的黄色区间时:一是加强监测预警。强化能繁母猪存栏量监测调度,及时发布监测动态信息,引导市场预期,增加能繁母猪饲养。二是启动增加产能的调节机制。由省、市、县人民政府引导和督促生猪产能调控基地减缓淘汰能繁母猪,增加补栏,稳定和增加产能。三是向产能降幅较大的地方人民政府发出预警函。省农业农村厅视情况向能繁母猪存栏量降幅较大的市级人民政府发预警函,要求及时采取必要应对措施,使能繁母猪存栏量增加至合理水平。市级和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可建立相应的预警机制。
 

 情形二:能繁母猪存栏量大幅增加。全省和有关设区市能繁母猪季度末存栏量处在高于正常保有量的黄色区间时:一是加强监测预警。强化能繁母猪存栏量监测调度,及时发布监测动态信息,引导市场预期,适度减少能繁母猪饲养。二是启动减少产能的调节机制。由省、市、县人民政府引导和督促生猪产能调控基地采取延迟能繁母猪补栏、加快淘汰低产母猪等措施,压减生猪产能,使其下降至合理水平。
 
 3. 红色区间:产能过度波动。全省和各设区市能繁母猪存栏量红色区间为低于正常保有量的90%或高于正常保有量的110%。全省和各设区市季度末存栏量处于红色区间时,应强化相关调控措施,促使能繁母猪存栏量尽快恢复至正常保有量水平。
 
 情形一:能繁母猪存栏量过度减少。全省和有关设区市能繁母猪季度末存栏量处在低于正常保有量的红色区间(最低保有量)时:省、市、县人民政府加强增加产能预期引导,省农业农村厅向能繁母猪存栏量低于最低保有量且未采取调控措施或调控不力的市级人民政府发预警函,督促进一步采取补贴、信贷、贴息等政策措施,扼制产能进一步下降势头,恢复和增加能繁母猪饲养。
 
 情形二:能繁母猪存栏量过度增加。全省和有关设区市能繁母猪季度末存栏量处在高于正常保有量的红色区间时:省、市、县人民政府要在督促生猪产能调控基地压减产能的基础上,加强宣传预警,引导种猪繁育场采取加快低产能繁母猪淘汰、减少种猪生产、减缓原种猪补栏等措施。
 
 (三)其他异常情况调控
 
 能繁母猪存栏量在正常保有量的绿色区间波动,但种猪生产供应、新生仔猪数量或生猪存栏量出现异常减少等情况时,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及时研究并采取相关措施,必要时可制定临时性重大政策措施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三、调控生猪规模养殖产能
 
 (一)确定规模猪场(户)保有量
 
 根据纳入农业农村部直联直报系统备案和月度监测的设计年出栏500头以上规模猪场(户)数量,结合生猪规模养殖发展趋势,确定各设区市规模猪场(户)保有量。各地要保持规模猪场(户)数量总体稳定,不得违法拆除,确需拆除的,要安排养殖用地支持其异地重建,并给予合理经济补偿。规模猪场(户)自愿退出的,各地要根据减少的能繁母猪数量新建或改扩建相应产能的规模猪场,确保生猪产能总体稳定。
 
 (二)分级建立产能调控基地
 
 依托农业农村部直联直报系统,对各地规模猪场(户)进行备案管理和动态监测,重点监测其生产经营变化情况。按照猪场自愿加入并配合开展产能调控的原则,分级建立生猪产能调控基地。国家级生猪产能调控基地为年设计出栏1万头以上的规模猪场和国家生猪核心育种场,省级生猪产能调控基地为年设计出栏8000头-1万头(不含1万头)的规模猪场,由省农业农村厅组织完成挂牌工作。第一批挂牌于2022年2月底前完成,此后每年2月底前省、市分别完成上一年度新增基地挂牌和退出基地摘牌。各地可结合实际建立相应层级的生猪产能调控基地并挂牌。产能调控基地依法优先享受相关生猪生产支持政策。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监测预警。各地要及时发布生猪生产监测信息,定期调度能繁母猪存栏量和规模猪场(户)数量。将生猪生产统计监测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完善生猪生产和市场监测预警体系建设,强化监测数据采集、分析、形势会商和信息发布,及时、准确掌握生产和供应情况,视情况启动相应政策措施。针对行业热点和突发性事件,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并加强宣传报道,合理引导市场预期。
 
 (二)加大政策支持。市场波动、自然灾害或突发疫病等因素导致本地能繁母猪存栏量大幅减少(低于正常保有量95%)或生猪养殖连续严重亏损(原则上每头生猪出栏亏损大于400元)3个月(含)以上时,各地可按规定统筹省以上现代农业发展相关专项资金或地方财政资金对规模猪场和种猪场(含地方保种场)给予一次性临时救助补贴。同时,协调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扩大和增加对符合条件的规模猪场(户)信贷投放,可按规定统筹相关资金给予贴息补助。完善资源环境补偿激励机制,鼓励苏南主销区在加快提升本地生猪供给能力的基础上,通过资源环境补偿、跨区合作建立养殖基地等方式,与苏北、苏中主产区建立长期稳定的产销合作保供机制。各地可结合实际出台其他调控产能的政策措施。
 
 (三)强化督导评估。各地应结合实际将能繁母猪保有量和规模猪场(户)保有量等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并按照全省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要求落实好相关调控措施。省农业农村厅将定期组织评估各设区市生猪产能调控工作落实情况,强化结果应用。
 
 文章来源:江苏省农业农村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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