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食品安全网
首页 > 食品新闻 > 抽检 > >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13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42期)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11-27 14:09:55 来源:互联网

  近期,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对饮料,食用农产品,酒类,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饼干,水果制品,调味品7大类食品1994批次样品进行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其中饮料,食用农产品,酒类,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饼干,水果制品6大类13批次样品不合格,检出微生物污染、农兽药残留超限值、违规使用禁用物质、质量指标不达标的问题。

 

  现将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具体情况通告如下:

 

  一、标称山阳县铭泉纯净水有限公司生产的铭泉饮用纯净水,1批次铜绿假单胞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咸阳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

 

  二、标称长武县车站街绿捷思纯净水生产的绿捷思饮用纯净水,1批次大肠菌群、铜绿假单胞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咸阳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

 

  三、标称山阳县清源泉纯净水有限公司生产的饮用纯净水,1批次铜绿假单胞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咸阳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

 

  四、武功县鑫瑞桶装水销售中心销售的标称西安市冰泉饮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太子龙泉牌包装饮用水,1批次铜绿假单胞菌不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咸阳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

 

  五、渭南市临渭区刘学岗山泉水店销售的标称陕西少华山天然泉水饮品有限公司委托渭南临渭区坤元自耕农业服务有限公司生产的少华山包装饮用水,1批次铜绿假单胞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咸阳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

 

  六、西安曲江新区郭斌蔬菜批发部销售的豇豆,1批次噻虫胺、噻虫嗪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农业农村部食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杨凌)。

 

  七、西安市临潼区人民南路人人家超市销售的小金豆芽,1批次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农业部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第11号)规定。检验机构为陕西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八、眉县首善镇海丰水产店销售的活鲫鱼,1批次恩诺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陕西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九、杨凌神农景苑兴良友店销售的韭菜,1批次毒死蜱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陕西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十、柞水县农特惠民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柞水县凤凰镇博盛荣酒坊生产的拐枣酒,1批次酒精度不符合产品标签明示值要求。检验机构为陕西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十一、澄城县五路志远果业店销售的炒花生,1批次过氧化值(以脂肪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陕西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十二、高陵好又多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西安丹迪食品有限公司礼泉生产基地生产的丹迪牌遇见小美好(奶油味),1批次过氧化值(以脂肪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西安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西安丹迪食品有限公司礼泉生产基地对产品真实性提出异议,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经核实后,对提出的该产品真实性异议予以认可。

 

  十三、陕西都客润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甘肃省大鹏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大鹏+字母图形牌甘草杏,1批次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陕西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

 

  对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责成生产经营者所在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立即组织开展处置工作,查清产品流向,采取下架召回不合格产品等措施控制风险;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理。

 

  消费者如在市场上发现或购买到本次公布信息中所涉不合格产品,请拨打投诉举报电话12315反映。

 

  特此通告。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1月11日

 

版权所有: 湖北食品饮料网 Copyright(c) 2016-2019r. All Rights Reserved 豫ICP备18014680号
若无意侵犯了贵司版权,请来信通知,我们会及时处理和回复,谢谢!邮箱:fw@service.com
湖北食品饮料网打造全国快消食品招商代理信息服务平台,食品进出口招商代理、小食品招商代理经销商、食品饮料招商代理网站,免费服务让食品企业诚招代理商买卖最好的食品。
未经湖北食品饮料网书面特别授权,请勿转载或建立镜像 违者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