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的“吹哨”守护与监管

当前一些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在发生的初期由于民主参与表达的渠道不通畅和官方信息公开机制尚未启动时,可否建立内部疏导举报制度即“吹哨人”制度,一般来讲,该制度是通

当前一些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在发生的初期由于民主参与表达的渠道不通畅和官方信息公开机制尚未启动时,可否建立内部疏导举报制度即“吹哨人”制度,一般来讲,该制度是通过内部爆料的方式,让内部知情人凭借内部工作的有利条件,率先接触到相关信息并发现相关问题,向社会公众和有关部门发出监测预警信息的制度。如何规范该制度让其最大程度保护公共利益,特别是在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的萌芽阶段,及时发现风险、消除风险,把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

早在2019年9月12日,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第16条规定“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建立“吹哨人”、内部举报人等制度,对举报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和重大风险隐患的有功人员予以重奖和严格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115条第二款也规定食品企业内部举报人的权利维护、信息保密制度。鉴于我国在食品安全这一关系社会公众健康利益的领域引入“吹哨人”制度,是在权衡社会公共价值、内部组织秩序与行政监管不足的实际情况的立法介入,体现了对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高度关注,而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发生也往往与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息息相关,能否在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领域引入“吹哨人”制度,应该从优化决策部门内部组织机构关系,凸显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建立完善突发事件内部“吹哨人”制度。

一是要明确内部“吹哨人”的主体范围,严格限定内部吹哨人利害主体范围,即在工作中接触到有关保密事项或相关业务工作而有知悉条件的主体及相关工作人员。

二是“吹哨人”所举报的事项应该属于突发事件的法定事项范围,只有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所规范的事件范围内才会产生紧迫的危害性,通过一般的民主参与形式不能够及时发现相关信息,通过建立便捷高效的“吹哨人”制度可以及时挽回公众生命财产安全损失。而限定“吹哨人”举报范围,避免“吹哨人”滥用举报权力,让决策部门集中注意力分析研判“吹哨人”举报的突发事件信息并迅速决策。

三是建立“吹哨人”奖励机制。设立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吹哨人”奖励机制是鼓励相关人员积极举报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突发事件线索,在全社会培育风险共担、责任共担的公民社会意识,让公众明白举报突发事件相关线索是维护公共利益需要,也是公民的应尽义务,奖励的形式可以采用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方式。

四是建立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吹哨人”劳动权益保护机制。上述精神物质奖励只是激励机制的一方面,而突发事件内部“吹哨人”举报线索可能涉及重大社会突发事件,具有不确定性,“吹哨人”举报的风险明显高于普通的举报事件,可能严重影响相关单位或负责人的核心利益,导致举报人由于考虑自身的职业安全而不敢去“吹哨”,因此应该借鉴《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进行严格立法确认,特别是在部门立法和地方立法中更加注重对突发事件中的“吹哨人”制度在立法中予以特别保护,充分发挥突发事件“吹哨人”制度的急先锋作用。(作者系浙江省公安厅政务服务工作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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